11部委: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对恶意逃废债加强社会约束
发布时间:2018/12/6 阅读:199

时间:2018-12-06   来源:信用中国

12月4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和加强社会信用约束,对恶意逃废债、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建立信用记录。

  《通知》表示,将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推经济提质增效。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企业可申请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大事记信息中添加相关信息,以及时反映企业最近生产经营状况。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企业可申请增设重组完成相关信息,以提示企业的重组情况。

  对“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过程中恶意逃废债、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关于处置范围,《通知》明确了将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统借债务和担保债务。

  《通知》还明确了处置方式,包括: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清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统借债务并纳入直接债务处置;自主协商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担保债务。

  关于处置时限方面,《通知》表示,尚未确定过“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名单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本通知发布后三个月内确定首批名单。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

  此外,《通知》还称,将完善相关的政策与制度环境。其中,在金融信贷政策方面,将加大对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发放并购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并购票据和引入并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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